(2014)珠香法执字第3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陈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4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行长。被执行人:陈杰,男,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公民身份号码:×××6311。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杰信用卡纠纷一案,(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201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34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镇和审判员 柏文璋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润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