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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261号原告常某,男,生于1960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某,女,生于1968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 判 长 :孟金虎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卜亚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