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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惠世合与王存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世合,王存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惠世合。被执行人王存宗。申请执行人丁永刚与被执行人丁相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2525元,未执行3252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