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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 - 副本 - 副本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马周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王林,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马周来,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王林与马周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西福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马周来返还王林借款300000元,利息14400元,因诉讼产生的损失15000元,以上共计329400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全部付清。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29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周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1534.58元(含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341534.5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基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