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后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刘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文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