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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后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刘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文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