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立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文奎与大连市旅顺口区光荣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立行初字第6号起诉人王文奎。2015年5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文奎递交的起诉状及相应证据材料。起诉人所列被告为大连市旅顺口区光荣街道办事处。起诉人诉讼请求为:1、确认大连市旅顺口区光荣街道在旅顺口区郎悦华园住宅小区广场上设置广播高声喇叭的行为是行政乱作为行为;2、依法撤走被告设在郎悦华园住宅小区内的高音喇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旅顺口区郎悦华园小区广场上设置广播喇叭的行为虽由行政主体旅顺口区光荣街道办事处作出,但该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此,本院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已向起诉人进行了释明,但起诉人仍坚持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文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玉东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