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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陶国亮与姜万礼、刘文海、友谊县丰茂农作物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国亮,姜万礼,刘文海,友谊县丰茂农作物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国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万礼。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友谊县丰茂农作物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其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被申请人陶国亮因与被申请人姜万礼、刘文海、友谊县丰茂农作物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双民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陶国亮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遗漏被诉主体。因友谊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审查,将建筑物设在高压线下,因此,审批部门也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40%责任过重。3、鉴定报告中未体现住院77天营养费的病例不当。4、关于再治疗的费用原审未予审理不当。综上,请求撤销(2014)双民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友谊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再城市规划中是否存在过错,不是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必要诉讼主体,因此,原审不存在遗漏诉讼主体问题。原审中因申请人陶国亮在事故中自身存在的过错,判决承担40%责任无不当之处。申请人陶国亮主张营养费及需要后续治疗的问题,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正确。现申请人陶国亮就其再审申请理由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证实。综上,再审申请人陶国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陶国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彦超审判员  李景华审判员  高山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思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