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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邵文荣与刘立军、刘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荣,刘立军,刘立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83-2号原告:邵文荣。委托代理人:陆增荣,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军。被告:刘立强,成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城镇站北街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文荣诉被告刘立军、刘立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文荣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文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原告邵文荣负担。审判员  何泽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庆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