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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检抗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正英与封春雷、周二包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正英,封春雷,周二包,平山县东回舍镇南水村村民委员会,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检抗字第00003号抗诉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周正英(周振英)。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封春雷。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周二包。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平山县东回舍镇南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彦国,村委会主任。申诉人周正英与被申诉人封春雷、周二包、平山县东回舍镇南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0)平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正英不服,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石检民(行)监(2014)13010000378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景彬审 判 员  张瑞征代理审判员  王彦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