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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张秀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张秀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黄山路。负责人孔凤平,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羊荣民,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秀姣。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秀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张秀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傅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