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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左××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085号原告左××,农民。被告高××,农民。原告左××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德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17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当庭辩称,双方是××××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和举行婚礼时间属实,婚后无子女。2015年3月17日,原告收拾东西回娘家,被告跟原告说话,原告不予理睬,被告一气之下把柜子砸了,并未殴打原告,原告回娘家后双方分居至今,被告认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双方均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2015年3月17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法庭审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并无较大矛盾,仅是因为生活方式、处事方式不同而产生摩擦,而生活的摩擦对于新婚夫妻而言实属难免,原告虽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被告否认,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双方现虽分居,但仅不足两个月,应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既然选择了婚姻,就应珍视婚姻,婚姻亦需要磨合的过程,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各自的缺点,相互包容、相互关心、增强沟通,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左××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鹏志速录员  张喜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