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厉晓丹与楼忠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忠伟,厉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忠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晓丹。上诉人楼忠伟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楼忠伟上诉称,本案中的借条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规定,该条款是无效的,一审法院已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江西省德安县,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借条载明:若诉至法院,双方约定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协议管辖的约定,当事人书面约定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楼忠伟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吴 建代理审判员 吴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