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刑初字第63号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第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兄弟马晓乾),沿石获北路至南新城技校路三岔口东侧路口,由东北向西南下坡上南新城技校路时,因躲避由南向北行驶到事故地点准备右转弯上石获北路的王某无证酒后驾驶的超载无号牌拖拉机时摔倒,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马晓乾被甩出撞到拖拉机车斗右后轮上,致马晓乾当场死亡,马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鹿泉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马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马晓乾无责任。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9日14时20分许,马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兄弟马晓乾),沿石获北路至南新城技校路三岔口东侧路口,由东北向西南下坡上南新城技校路时,因躲避由南向北行驶到事故地点准备右转弯上石获北路的王某无证酒后驾驶的超载无号牌拖拉机时摔倒,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马晓乾被甩出撞到拖拉机车斗右后轮上,致马晓乾当场死亡,马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鹿泉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马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马晓乾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2年10月9日14时20分许,我驾驶无号牌拖拉机(车上装化肥)沿南新城技校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南新城技校三叉路口后打算往东走,这时,从东边驶来一辆二轮摩托车下坡往南走,我看见后就往左打方向躲避往西边绕一下,对方摩托车刹车后摔倒了,倒在了我车东边。然后,我停下车,看到坐摩托车的人仰躺在地上,骑摩托车的人把摔倒的坐摩托车的人扶了起来,我看坐摩托车的人伤的挺厉害,我就打120急救电话,并去石获北路接120急救车。我中午喝了一瓶啤酒。我没有驾驶证,就开车上路了。2、被告人马某供述,2012年10月9日14时20分许,我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兄弟马晓乾),沿石获北路至南新城技校路三叉路口后,左转弯下坡上南新城技校路,当时我刚拐下来,此时相对方向过来一辆拉化肥的拖拉机,我看见他后就踩刹车,当时,拖拉机开始左右晃,我车摔倒了,我从地上爬起来扶起摩托车,发现我兄弟马晓乾仰面躺在地上,那个拖拉机司机过来了,我让他打120急救电话,后来我发现马晓乾头部开始流血,等120救护车来后,我弟弟马晓乾已经流了很多血,医生说人不行了,抢救不了了。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4、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马晓乾无责任。5、司法医学鉴定书2份,马某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38mg/100ml,王某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0.81mg/100ml。6、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7、王某的提货单8、谅解书9、被害人身份信息、发生事故车辆、驾驶人信息。10、被告人身份信息和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好,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巧燕审 判 员 李惠菊人民陪审员 田淑玉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王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