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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秦民初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陕西秦渭农业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陕西秦渭农业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咸秦民初字第01533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某,男,系渭城区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秦渭农业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陕西秦渭农业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秦渭农业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一直有良好的资金来往。被告因经营所需自2013年9月开始起向原告借款多次。约定2014年2月份之前全部归还,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了10万元,至今仍欠90万元欠款未归还,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0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50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借款合同一份、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1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月20日前还清。。被告陕西秦渭农业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故本院对其予以采信。根据庭审笔录及采信的证据,确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一直有良好的资金来往。被告因经营所需,自2013年9月开始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多次。2013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言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其中含10万元利息),期限1个月,并约定2014年1月20日前还清。后被告归还了原告10万元,下欠90万元(含10万元利息)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向被告出借的义务,被告理应依合同履行归还剩余借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90万元之诉讼请求,因其中借款本金为80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80万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利息10万元之诉讼请求,因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欠条上均未约定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0元之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秦渭农业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剩余借款8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被告秦渭农业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乙燕助理审判员  刘明助理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