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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237号-2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余建国与湖北力欧复合石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禹王石石材分公司,湖北力欧复合石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国,湖北力欧复合石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禹王石石材分公司,湖北力欧复合石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37号-2申请执行人余建国,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湖北力欧复合石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禹王石石材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68号中国陶瓷产业总部基地东区F座05A-06A铺位。负责人余建国。被执行人湖北力欧复合石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工业园(沙湖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佘植能,该司董事长。关于余建国诉湖北力欧复合石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禹王石石材分公司、湖北力欧复合石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湖北力欧复合石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禹王石石材分公司、湖北力欧复合石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余建国支付垫付款688733.33元及利息,受理费754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建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976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本院将该案委托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3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助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