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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02号原告深圳市金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06。法定代表人何松龙。委托代理人李冬菊,系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4。法定代表人黄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官玉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