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1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志明与詹光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明,詹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488-1号申请执行人林志明,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詹光华,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林志明与被执行人詹光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永文、吴国彬、张瑞峰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押、查封被执行人詹光华所有的财产(详见扣押、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詹光华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爱 芸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