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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张磊,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花园小区14号楼1单元402号。被执行人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平均书,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48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