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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相彩、褚晨阳与刘洋、刘晓隆、王丽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彩,褚晨阳,刘洋,刘晓隆,王丽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692号原告:王相彩,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褚晨阳,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洋,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晓隆,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丽娟,女,成年,住址同上。原告王相彩、褚晨阳诉被告刘洋、刘晓隆、王丽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原告王相彩、褚晨阳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属被告不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相彩、褚晨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巧莲审判员  关胜真陪审员  杨会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