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相彩、褚晨阳与刘洋、刘晓隆、王丽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彩,褚晨阳,刘洋,刘晓隆,王丽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692号原告:王相彩,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褚晨阳,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洋,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晓隆,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丽娟,女,成年,住址同上。原告王相彩、褚晨阳诉被告刘洋、刘晓隆、王丽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原告王相彩、褚晨阳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属被告不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相彩、褚晨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巧莲审判员 关胜真陪审员 杨会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