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赵云词与付立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词,付立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赵云词。被告付立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词诉被告付立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词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云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词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魏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洁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