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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758号原告:朱某某,女,1989年6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被告:徐某某,男,1988年4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春云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卜凤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