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安阳市昌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安阳市昌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东段创业中心1号楼327室,组织机构代码:67537779-7。法定代表人周玉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玉选,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负责人郭凤堂。委托代理人杨春学,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昌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大胡同1号(文峰区财政局5楼),组织机构代码:69216826-8。法定代表人杨柳。委托代理人蔡淮涛,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安阳市昌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安阳市中级���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受理了安阳市胶鞋厂破产还债一案,同时指定了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依法裁定宣告安阳市胶鞋厂破产还债,后于2014年12月22日裁定终结安阳市胶鞋厂破产还债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安阳市胶鞋厂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因此该案应移送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由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安法破字第4-2-1号民事决定书,依法受理了安阳市胶鞋厂破产还债一案,同时指定了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安法破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安阳市胶鞋厂破产还债,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0)安法破字第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安阳市胶鞋厂破产还债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莉 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晁丹eny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