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兴强与韦文杰、韩庆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强,韦文杰,韩庆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607号原告:陈兴强被告:韦文杰被告:韩庆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强与被告韦文杰、韩庆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1292元,保全费1090元,合计2382元,由原告陈兴强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