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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兴强与韦文杰、韩庆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强,韦文杰,韩庆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607号原告:陈兴强被告:韦文杰被告:韩庆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强与被告韦文杰、韩庆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1292元,保全费1090元,合计2382元,由原告陈兴强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