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艾刚与苏明敏、苏剑平、江俏英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刚,苏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艾刚,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蔡河镇鲁家咀村*组**号。被执行人:苏明敏,男,汉族,1989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马宁镇富礼村委会三队****号。艾刚与苏明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怀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梁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明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艾刚赔偿5500元及退付本案诉讼费25元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苏明敏逾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艾刚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鉴于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17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陈飞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学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