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与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谢琤,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钟征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与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周 峰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光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