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桂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桂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胡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桂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周高生。上诉人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桂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云国代理审判员 李 俊代理审判员 毛程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晓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