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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徐文林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879号罪犯徐文林,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渝二中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文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徐文林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渝高法刑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徐文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军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徐文林在获得减刑后,仍继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文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