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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91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汪顺荣,广东华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楠,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黄某诉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没有经过充分的了解,因原告怀孕,便于2013年5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被告独自去了湖北发展,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直到原告快要生小孩时,才与被告短暂相处几个月。女儿出生后,在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竟然与婚外女性偷情,被发现后也不悔改,在原告抚养小孩期间,一直都与婚外女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被告自2014年7月以来,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由于双方闪婚,所以感情基础非常薄弱。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相处的时间很少,缺乏共同生活培养感情的基础。被告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对原告和女儿关心很少,从来没有给原告一分钱以安排家用,经常在外玩耍,夜不归宿。此外,被告有诸多的不良嗜好,比如:抽烟、喝酒、玩游戏、打麻将。被告在事业上不求上进,在生活习惯上懒散混乱,原告与被告性情不投,完全没有共同语言。令原告无比气愤和心寒的是,被告竟然在原告坐月子期间与婚外女性发生婚外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己经名存实亡,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的婚生女大部分时间一直是原告在抚养,被告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且女儿现在刚满一周岁,需要原告的照顾与抚养,原告受过良好的教育,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原告能够为女儿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和教育环境。而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有诸多不良嗜好,有婚外情品行不端,由其抚养小孩对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此外,原告分娩时采用了剖腹产,对今后能否生育小孩也有很大的影响。从上述因素考虑,特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至于抚养费,由于被告月收入在2万以上,请求法院按被告月收入的25%,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由于被告有婚外情,对于离婚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并支持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双方婚生女田某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3、分割被告名下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按揭款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以40万元为限)、分割本田奥德赛车辆,上述财产原告要求分得三分之二;4、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困难补偿金10万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辩称,一、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2012年3月份通过莲花山婚姻介绍处这一平台,在父母的努力下双方认识,认识原告之前我一直在湖北十堰市房县工作,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23日期间,我回深圳来看黄某三次,后来黄某怀孕,双方便于2013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黄某脾气很大,经常怀疑我有外遇,女儿出生后疑心更重。2014年8月份,原告生病,我母亲便将孩子抱回房县抚养,而直到2015年1月25日,原告才从深圳回湖北看望孩子,但原告看孩子后强行将孩子从房县带走。小孩出生后都是由爷爷奶奶在湖北抚养,现在爷爷奶奶天天梦见孙女,晚上睡不着觉,天天以泪洗面。我爸妈都受过高等教育,母亲是高级教师,父亲是高级工程师,都说普通话,有利于孩子成长,而原告父母都是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原告抚养孩子并由其父母负责照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孩子,同时被告表示不要求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本院查明以下事实:1、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份认识,2013年5月2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月2日生育女儿田某乙。原告称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不良嗜好多,品行不端,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于2014年6月份开始分居至今。被告称原告性格暴躁、倔强,很难沟通,而自己在经济方面又无法满足原告的要求,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原告主张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2、小孩出生后一段时间由被告父母负责照顾,2015年1月25日后,孩子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至今。小孩现在每月开销约3000元-4000元。原告现在在医院从事护师工作,月收入1万元左右,被告是房县盛邦物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90%,其公司开具的证明显示被告月收入为3000元。3、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豪园居某房登记权利人为被告田某甲,购买时间为2012年5月29日,购买方式是银行按揭贷款,贷款本金为330万元。原告主张分割该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按揭贷款本息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被告称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其名下,但自己根本没有实力购买该房产,是其二姐田锶锶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每月的按揭还款也是二姐田锶锶转账支付的。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被告还款账户的进账款项来源于田锶锶的转账,现每月大约还款2万元。4、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购买了一辆本田奥德赛车辆,车牌号为粤b×××××,庭审中双方同意该车辆作价7万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对原告进行相应的补偿。5、房县盛邦物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被告田某甲为该公司股东,持股90%。被告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其以270万元从深圳市盛邦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处取得该公司90%的股权。被告称该270万元还未曾支付。深圳市盛邦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独资企业,股东为被告二姐田锶锶。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后,本院准许双方离婚。小孩田某乙出生后虽然有爷爷奶奶照顾过一段时间,但田某乙目前未满两周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跟随母亲抚养的原则,本院判决田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应支付女儿田某乙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金额,虽然被告主张其月收入3000元,但被告身为房县盛邦物业有限公司的大股东,除有工资收入外还应有股息收入,且被告名下在深圳有较大面积的房产,被告的实际收入应远远高于3000元,故本院对被告关于其每月3000元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考虑到田某乙很快将入读幼儿园学习生活,结合深圳一般家庭孩子的抚养费支出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田某乙抚养费2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明显过高,对原告过高的抚养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婚外情,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仅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又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进一步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稳定地与她人同居,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豪园居某房产虽然登记在被告田某甲名下,但该房产婚后所支付的按揭款均是被告二姐田锶锶转账所支付,而非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支付,故该按揭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割该按揭款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购买了一辆粤b×××××本田奥德赛车辆,庭审中双方同意该车辆作价7万元归被告所有,故本院判定该车辆归被告所有。关于补偿款的问题,本着照顾妇女合法权益的处理原则,本院酌定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42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帮助10万元的问题。原告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而原告本身在深圳并没有自己的住所,而被告名下在深圳有一套较大的住房,且被告在老家房县亦是物业公司的大股东,被告经济条件较为优越,故此,本院判定被告在离婚时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帮助5万元,原告主张10万元经济帮助明显过高,对原告过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田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田诗琪由原告黄某直接抚养,被告田某甲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按照2000元的标准支付女儿田诗琪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该抚养费被告应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三、粤b×××××本田奥德赛车辆归被告田某甲所有,被告田某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黄某42000元。四、被告田某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帮助金50000元。五、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或其他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400元(已由原告预交1550),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1050元、被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秋媚(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