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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保字第0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桑金菊与贾世康、贾世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桑金菊,贾世康,贾世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55-2号申请人:桑金菊,女,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贾世康,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贾世宏,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人桑金菊因与被申请人贾世康、贾世宏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皖A×××××号、皖N×××××号轿车,保全价值71.5万元。担保人舒城县经发羽绒厂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六舒三路北侧584.02平方米非住宅房产为本案申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贾世康所有的皖A×××××号车辆;二、查封被申请人贾世宏所有的皖N×××××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祝远高审判员  朱学祥审判员  胡勤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