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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朱刚强与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刚强,郭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朱刚强,农民。被告郭杰,农民。原告朱刚强诉被告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辉、韩兴祖、人民陪审员耿潇迪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刘东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原告朱刚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清偿该笔欠款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郭杰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被告郭杰在原告朱刚强处借款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款被告至今尚未偿还给原告。以上事实由原告朱刚强当庭陈述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郭杰书写的欠条一张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刚强清偿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7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东辉审 判 员  韩兴祖人民陪审员  耿潇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双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