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桥民初字第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某诉刘某、刘某一、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刘某一,郭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034号原告周某,男,24岁。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刘某,女,21岁。被告刘某一,男,43岁。被告郭某某,43岁。委托代理人鲁某,系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被告刘某一、被告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刘某、被告刘某一、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克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