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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萍萍与苏州创怡盛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萍萍,苏州创怡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萍萍。委托代理人吕婷,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创怡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79号2栋,实际经营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太东路南。法定代表人朱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青松,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萍萍、苏州创怡盛电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木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创怡盛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创怡盛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创怡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