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921号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紫薇三村居委会南侧。负责人茅雪群,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高红。本院受理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清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赛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