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石某、石立坤等与石义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义民,石立坤,冯佃英,石义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石义民,农民,系受害人之夫。申请执行人石立坤,农民,系受害人之子。法定代理人石义民,系石立坤之父。申请执行人冯佃英,农民,系受害人之母。被执行人石义存,农民。申请执行人石义民、石立坤、冯佃英与被执行人石义存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953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9538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石义民、石立坤、冯佃英与被执行人石义存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营审判员 于 雷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