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雷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603号原告雷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雷某承担(原告预交550元,退回275元)。审 判 长 王 婧代理审判员 王 泽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戈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