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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本叔与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叔,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332号原告王本叔,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刚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叔与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本叔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本叔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本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叔撤回对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本叔负担。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