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程文国与邓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国,邓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程文国,住宾县。被执行人邓财,出生日期不详,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程文国与邓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将涉案土地4亩交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案外人庞玉良提出执行异议且正在诉讼程序中,故终结本案的此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288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晔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