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徐俊刚与刘西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西山,曾用名刘希山,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智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俊刚,农民。上诉人刘西山与被上诉人徐俊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西山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张欣代理审判员张振波代理审判员李成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王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