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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德生、蒋守英与左怀宝、淮南市大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陈永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生,蒋守英,左怀宝,淮南市大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陈永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张德生,男,1944年2月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蒋守英,女,1947年4月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怀宝,男,1981年9月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淮南市大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石涧湖路西段南侧800米处。法定代表人:王铁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85022587-1。负责人:倪世波。被告:陈永举,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东路四通商务大厦6册6层,组织机构代码57705524-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生、蒋守英诉被告左怀宝、淮南市大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陈永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生、蒋守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生、蒋守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生、蒋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生、蒋守英负担。审 判 长 苏 亮代理审判员 李 春人民陪审员 郑文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家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