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郑作君与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郑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代表人王立刚,局长。被执行人郑作君。申请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郑作君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龙行审字第6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作君的存款7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邝道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