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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民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01060号原告陈某。被告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连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刘桂仁代理审判员  张星华人民陪审员  冯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