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民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01060号原告陈某。被告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连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刘桂仁代理审判员 张星华人民陪审员 冯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