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丽萍与被执行人林万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丽萍,林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宋丽萍,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林万江,男,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宋丽萍与被执行人林万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林万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宋丽萍的各项损失共计104,981.28元;二、驳回原告宋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15.00元,由原告宋丽萍负担175.00元,由被告林万江负担2,34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执行人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于2014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林万江公积金账户存款70,000.00元,自动履行1500元,共计71,500.00元,扣除执行费1,509.00元,剩余部分69,991.00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宋丽萍。申请执行人宋丽萍对未执行部分款项表示放弃并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维国审 判 员 许嘉胜审 判 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