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蔡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蔡玉清,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漳平市解放路18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06620-3。代表人邱永林,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悦,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蔡玉清,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芳,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蔡玉清、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抵押物即被执行人陈芳名下坐落于龙岩市××××下寮村(厦鑫瑞锦住宅小区)3幢201室房产、10幢-1层22号附属杂物间及6幢-1层26号附属车位(所有权证号:20062998),本院亦已于2015年1月27日启动对上述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启动对抵押物即被执行人陈芳名下坐落于龙岩市××××下寮村(厦鑫瑞锦住宅小区)3幢201室房产、10幢-1层22号附属杂物间及6幢-1层26号附属车位(所有权证号:20062998)的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完成对抵押物的处置尚需时日,且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除抵押物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敏(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