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梁兆龙与孟会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兆龙,孟会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62号原告:梁兆龙,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园区新村梁楼自然村。身份证号码:3412811965********。委托代理人:孟庆山,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11105681。被告:孟会来(又名孟飞),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梁兆龙诉被告孟会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兆龙委托代理人孟庆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会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兆龙诉称:2012年被告孟会来承包建筑工程,原告到被告在亳州市工业园区承包的工程做外架工工作,至2013年1月24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梁兆龙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梁兆龙的基本情况。2、欠条,证明被告孟会来2013年1月24日欠原告工资款12000元。被告孟会来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亳州市工业园区工程做外架工工作,截止2013年1月24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梁兆龙工资壹万贰仟元整(12000),孟飞(孟会来),2013年1月24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地做外架工工作,被告没有支付工资,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事实清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欠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会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梁兆龙工资欠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孟会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洲第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