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8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新美等人与王武庆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美,赵洪伍,王武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802-1号原告刘新美,女,194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洪伍,男,194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武庆,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美、赵洪伍诉被告王武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武庆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武庆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中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