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民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于长智与格日乐、王秀娟、王秀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智,格日乐,王秀娟,王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于长智。被执行人格日乐。被执行人王秀娟。被执行人王秀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长智与被执行人格日乐、王秀娟、王秀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213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格日乐、王秀娟、王秀芝立即给付申请人土地收益损失款500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秀娟农社账号。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至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213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钮东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