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蓝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芳玲、张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芳玲,张义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小锋,该社职员。被告张芳玲,女,汉族,农民。被告张义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芳玲、张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