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调确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宝、耿万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宝,耿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191号申请人陈宝。申请人耿万春。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申请人陈宝、耿万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宝、耿万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3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陈宝一次性赔偿耿万春医疗费、修车费共计12000元整。2、陈宝车损自负。3、双方同意放车,提车费用各自承担,耿万春及时向陈宝提供保险理赔材料。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庆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