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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厉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446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厉某,农民。曾因嫖娼于2004年12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13年1月18日脱离取保。2014年9月16日再次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章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信用卡诈骗的事实1、2006年12月份,被告人厉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分行申请办理并开通了一张卡号为45×××63的信用卡,截止2009年3月1日,厉某利用该卡透支人民币19050.17元,本息达人民币36768.03元,经银行以多种方式多次催收,至2012年7月12日仍未能归还欠款。2、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厉某在中国交通银行金华分行申请办理并开通了一张卡号为52×××99的信用卡,截止2008年5月14日,厉某利用该卡透支人民币9999.94元,本息达到人民币18366.29元,经银行以多种方式多次催收,至2012年7月6日仍未能归还欠款。(二)开设赌场的事实2013年5月13日至5月18日期间,被告人厉某伙同文某乙、钱某、文某甲(均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事先约定分成比例,并雇佣陈某(另案处理)为工作人员,在金华市婺城区三路口村296弄22号一楼经营电子游戏室,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双响海豚”、“一网打尽”两台电子游戏机,以1元兑换100分的价格向不特定人员出售分数用于游戏机上进行赌博,并以相同的比例回购分数,从中获利达一万余元。被告人厉某负责游戏室开设地点的选址;游戏室日常管理、游戏机维护及财物管理由文某乙、文某甲负责;陈某负责上下分。2013年5月18日,该游戏室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7000元。经鉴定,“双响海豚”、“一网打尽”两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厉某到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苏孟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信用卡诈骗和开设赌场的主要事实,并于当日归还了交通银行的透支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18370元,2014年9月19日又归还了工商银行的透支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36768.0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自首情节证明、还款凭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房屋租赁协议、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书、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人吴某、楼某、黄某、文某甲、文某乙、陈某、钱某、杨某、龚某、薛某、厉国庆的证言,被告人厉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厉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厉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厉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厉某已归还银行透支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厉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二、违法所得及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跃进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卓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