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4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娜见盗窃罪、诈骗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娜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273号罪犯张娜见,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绍兴县。曾因盗窃罪于2002年11月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曾因盗窃罪于2004年2月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5月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13)绍越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娜见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罚金22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娜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娜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娜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是累犯且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结合其改造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均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娜见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